{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文诗,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柔金公司)、原审被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东电力公司上诉称,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之规定,抚顺、本溪、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及铁岭地区的专利纠纷案件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案原告柔金公司及第一被告华东电力公司的住所地均为辽宁省阜新市,该案应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本案第二被告红阳公司的住所地虽在辽宁省辽阳市,但其距离沈阳仅76公里而距离大连321公里,依据就近原则及便民原则,本案也应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柔金公司违背法律规定、“舍近求远”的到大连中院立案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及正当性。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柔金公司未作答辩。
红阳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抚顺、本溪、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及铁岭地区的专利纠纷案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地区的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中,柔金公司起诉华东电力公司、红阳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其中,红阳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其住所地以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地均位于辽宁省辽阳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而华东电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辽宁省阜新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柔金公司选择向其中之一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华东电力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2号 案 由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潘才敏、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7日 涉案专利 “双锥角锁紧式组合刷握”实用新型专利 (20132003XXXX.2)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专属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华东电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