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知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培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培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