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218号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附1号第16层8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32304837。
法定代表人:李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第3号楼4层1、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910671694。
法定代表人:肖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黎军,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