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鲁尔河畔米尔海姆柏格街**。
法定代表人:丽萨·特拉内利斯,该公司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辛娜·克纳尔,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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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牧,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以下简称爱尔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京行终40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尔迪公司申请再审称,爱尔迪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2991781号“NEWSEASO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厦门昌禾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065037号“NEWSEASON”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外观上不近似,具有不同的视觉效果,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目前处于二审诉讼阶段,应待该案二审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本案。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14034号《关于第22991781号“NEWSEA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改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维持引证商标的注册,引证商标仍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驳回爱尔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另查明,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京行终822号生效判决维持引证商标的注册,爱尔迪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本案中,鉴于爱尔迪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英文文字商标“NEWSEASON”,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仅存在字体差异。
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情况下,两者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爱尔迪公司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因二审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维持引证商标的注册,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二审法院将引证商标作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并无不当。
综上,爱尔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