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79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双兴水果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古店社区中骏商城****。
经营者:吴明双。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鲤城区双兴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许新明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