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467号原告:卢泳,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夫妻),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慎海雄,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楼**楼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泳与被告中央电视台、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姜寿辉,被告中央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文、徐智勇,被告央视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文、王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专利号为ZL201110002782.9、名称为“信号采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2.判令二被告赔偿卢泳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卢泳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
2016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即“2016欧洲杯(EURO2016)”赛事期间,中央电视台在其所注册的网站(www.cctv.com)上以现场直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16年欧洲杯足球比赛的多路直播节目,该网站的主办方为央视国际公司。
经过技术特征对比,卢泳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7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卢泳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中央电视台辩称:其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卢泳的诉讼请求。
被告央视国际公司辩称:欧洲杯直播方案中,由欧足联采集多路音视频信号,央视国际公司没有进行涉案专利限定的多路音视频信号的采集。
央视国际公司获取的全景信号、主队信号和客队信号这三路信号是经授权由欧足联提供的,因此被控侵权行为不包括采集步骤。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音视频信号的传播方式为点对点的单播方式,不同于涉案专利限定的特殊传输方式“播发”;
涉案专利限定收看步骤是通过收视端进行,而央视网的网络平台提供播放操作,因此亦不包括收看步骤。
涉案专利对未注册的同一节目视频信号和已注册的同一节目视频信号进行区分对待,将未注册的信号作为备选信号。
涉案专利的“注册”目的在于,对所播发的内容进行计时计费、采集内容进行档案记录与评价,未注册的信号不参与计时计费。
涉案专利的网络平台具有广泛“开放性”,与央视网络电视台的网络平台具有区别,该开放性网络平台“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视频、音频资讯的提供者”。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网络平台是封闭的,所获取的音视频信号都是通过专线传输。
在欧洲杯直播方案中,央视网的封闭网络平台接收三路专线信号,分别是CCTV5信号、主队信号和客队信号。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网络平台不同于涉案专利中任何人都可以上传音视频信号的开放网络平台。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亦未落入卢泳所主张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另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卢泳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的相关事实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201110002782.9、名称为“信号采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7日,专利权人为卢泳,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卢泳明确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5-7作为本案主张权利的依据。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信号采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利用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对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
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
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在所述网络平台进行编辑整合后,进行播发;
在收视端对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进行选择,收看选择的某一路音频信号和某一路视频信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每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通过高速宽带网络通讯模块,利用高速宽带传输网络将采集的所述同一节目的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发送到网络平台进行编辑整合;
所述高速宽带传输网络包括如下的一种或者多种:电视传输网络、电信传输网络、互联网络;
所述互联网络包括3G或4G网络。
3.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编辑整合,包括如下的一种或者多种:音视频采集终端的注册、音视频资源的插入、音视频资源的审查、音视频资源的监播、音视频资源的计费;
其中所述音视频资源的插入为广告和/或伴音的插入。
4.如权利要求3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在所述网络平台进行编辑整合后,进行播发,包括:对注册通过的每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进行取舍,获取可用的所述同一节目的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进行播发;
对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参与取舍,并对可用的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进行播发;
获取所述收视端选择的所述某一路音频信号和某一路视频信号的信息,并对所述收视端选择的所述某一路音频信号和某一路视频信号,进行计时和计费。
5.一种信号采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音视频获取单元,用于利用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并于一网络平台获取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资源整合交互单元,用于对所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
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
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在所述网络平台进行编辑整合后,进行播发;
收视单元,用于在收视端对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进行选择,收看选择的某一路音频信号和某一路视频信号。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视频获取单元,进一步用于利用每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通过高速宽带网络通讯模块,利用高速宽带传输网络将采集的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发送到网络平台进行编辑整合;
所述高速宽带传输网络包括如下的一种或者多种:电视传输网络、电信传输网络、互联网络;
所述互联网络包括3G或4G网络。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资源整合交互单元,具体用于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进行编辑整合,包括如下的一种或者多种:音视频采集终端的注册、音视频资源的插入、音视频资源的审查、音视频资源的监播、音视频资源的计费;
其中所述音视频资源的插入为广告和/或伴音的插入。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资源整合交互单元,进一步用于对注册通过的每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进行取舍,获取可用的所述同一节目的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进行播发;
对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参与取舍,并对可用的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进行播发;
获取所述收视端选择的所述某一路音频信号和某一路视频信号信息,并对所述收视端选择的所述某一路音频信号和某一路视频信号,进行计时和计费。
”卢泳主张将权利要求1划分为如下6项技术特征:“特征1.一种信号采集、传输、编辑整合、播发及收视的方法;
特征2.利用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特征3.对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
特征4.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
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
特征5.将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在所述网络平台进行编辑整合后,进行播发;
特征6.在收视端对所述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一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或多路音频信号和一路视频信号进行选择,收看选择的某一路音频信号和某一路视频信号。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4段记载:以央视网络电视台(CNTV)为代表的电视台的网络平台,它们的职能是将自身电视台已播出的节目,以完整或片段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存储,使用户可以随时回看/点播。
但与传统电视节目相比,它并没有参与节目初期的采编与制作。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电视台的网络平台只是原有电视节目的一个封闭的、附属播出介质。
它的特点是可以将已制作完成的节目在多种终端设备上予以播出。
0025段记载:所述的注册是指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持有人进行身份确认,以便对所播发的内容进行计时计费。
同时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持有人的采集内容进行档案记录与评价。
0082段记载:本系统的设计是以“开放性”打破上述传统流程中难以避免的局限与不足。
第一,在视频、音频信号的获取方面,它可直接将视频、音频信号由摄像设备直接接入高速宽带网络。
第二,在视频、音频信号传输及整合/编辑/管理方面,所有信号通过上述高速宽带网络,进入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对接入的信号进行整合、编辑和播发。
第三,在视频、音频信号终端的接收、播放方面,对于终端的收视用户而言,本系统能够向用户提供同一节目的多路多视角、多音频信号,供用户自由选择。
0086段记载:第三,对于终端收视用户而言,传统电视提供的节目是不可选择的,本系统可以向用户提供同一节目的多路多视角、多音频信号,因此用户可根据自身喜好,自行选择视角、音频,以获得更多的资讯,更为丰富的个性化的收视感受。
同时,还可将收视感受与要求回传给上述开放的平台。
0087段记载,综上所述,本系统着力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多资源,多视角,多音频,多种网络传输,多种类型终端介质接收的视频,音频服务平台模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视频、音频资讯的提供者,也可以作为这些内容的接收使用者。
在涉案专利授权过程中,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卢泳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与“注册”和“备选信号”相关的技术特征,并陈述了如下意见。
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为电视台进行节目制作的过程,且观众观看的是制作好的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整合好的节目,电视台对普通网络用户是封闭的,电视台不接受公众采集的针对同一节目的音视频信号并处理后播发,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直接将网络用户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视频、音频信号由摄像设备直接接入高速宽带网络,并传输至同一网络平台进行处理,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
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的系统着力于建立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提供多资源、多视角、多音频、多种网络传输,多种类型终端介质接收的视频、音频服务平台模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视频、音频资讯的提供者,也可以作为这些内容的接收者。
上述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审查档案、专利收费收据、庭审笔录及录像等在案佐证。
二、关于卢泳指控中央电视台及央视国际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央视网(www.cctv.com)网站上提供了2016年欧洲杯足球比赛决赛的直播网页,其播放界面上具有高清直播、极限插件版、主队视角、客队视角以及超清VIP五个选项,当用户点击其中任一选项后,播放器会切换到相应的画面。
根据中央电视台第十五届欧洲足球锦标赛版权声明可知,中央电视台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简称欧足联)签订协议,由中央电视台享有本届欧洲足球锦标赛(包括开/闭幕式、所有比赛赛事以及有赛事衍生的各项活动等内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利。
央视国际公司是唯一获得授权通过互联网、手机及新媒体客户端独家转播本届欧洲足球锦标赛的新媒体机构。
根据2016年欧洲杯视频直播示意图显示内容,欧足联负责采集比赛现场的音视频信号,通过专线为中央电视台导播台提供三路比赛现场的音视频信号(即全景信号、主队信号、客队信号),央视网通过专线接收来自中央电视台的三路信号(即CCTV5信号、主队信号、客队信号),后生成CDN源站信号;
通过第三方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网宿公司)的CDN网络传输给请求播放该节目的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客户端上的播放器,以点击播放器上相关选项的方式请求CDN服务器下发直播的节目内容。
上述事实,有卢泳提交的侵权证据视频及其截图、2016年欧洲杯视频直播示意图、中央电视台第十五届欧洲足球锦标赛版权声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三、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相关事实美国专利文献US20040068743A1公开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公开日期为2004年4月8日。
现有技术的名称为“向事件参与者提供事件的本地播发的系统和方法”,其申请日为2002年10月4日。
现有技术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分别为:“0015如上所述,在现场观看事件时,事件参与者可能会错过事件中发生的情景。
如这里所描述,但是,事件参与者可以不仅参加该事件,而且在现场本地播发事件内容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观看装置观看事件内容。
在这种场景下,参与者可携带观看装置到现场,或者从事件赞助方租用或借用观看装置,从而在观看装置上观看本地播发。
此外,参与者可以控制事件内容以观看他或她想观看的部分,不管内容是现场直播(实时)还是过往的(录像的)。
这里公开的是促使这种观看的系统和方法。
尽管详细地描述了这些系统和方法,但是这些系统和方法仅作为示例而提供,因此并无意图限制本公开的范围。
0017内容捕获装置102可以包括摄像机、胶片摄像机或数字摄像机,它们被配置用于捕获和中继转发视频和/或音频内容到中央计算装置104。
此外,捕获装置102可被配置为捕获和中继转发例如雷达读数、温度读数和湿度读数等的其它内容。
例如,内容捕获装置102可以布置在事件的不同位置以便从若干不同视角(例如,摄像角度,麦克风位置等)捕获视频和/或音频内容(即,事件内容。
)0018中央计算装置104包括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被配置用于接收、存储和中继转发内容捕获装置102捕获的事件内容。
虽然中央计算装置104在此一般被描述为单一“设备”,设备104可以表示提供所述功能的两个或更多这样的设备(例如,服务器计算机)。
如同以下更详细地描述,中央计算装置104作为事件期间捕获的所有视频内容的中枢,因此促使事件参与者观看内容。
例如,中央计算装置104位于该事件场地,但是该装置可以位于其他位置,尤其是该装置可通过网络(未示出)链接到视频捕获装置102的位置。
此外,虽然中央计算装置104被识别,但该相同装置的功能可以替换地由例如内容捕获装置102或收发器108的另一个系统组件提供。
因此,如果需要,可以组合一个或多个这样的系统组件。
0020观看装置110被配置为接收收发器108传输的内容并将内容呈现给参与者进行视听。
此外,如下更详细地描述,观看装置110可被用于控制被观看的内容以及被观看内容的格式以迎合参与者的偏好。
在某些实施例中,观看装置110包括便携式观看装置,例如,个人数字助理(PDA)、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或平板电脑等。
在其它实施例中,观看装置110可以是固定设备,例如安装到事件场地座椅靠背上的固定装置。
虽然特定的观看装置在图1示出并且被描述,但是可以使用基本上可呈现并控制本地播发内容的任何装置。
0038接下来,参考方框506,本地播发控制程序214促使将事件内容以及任何附加内容传输给观看装置。
这种帮助包括将各种内容封装到数据包中,这些数据包被发送给收发器以进行无线传输。
典型地,在播发中同时发送所有实时事件内容(例如,所有摄像机视角)和任何有关的附加内容,尽管某些部分的内容仅可由某些参与者(例如,那些已付费参与者)获得。
0043在观看/倾听期间,参与者可以控制该内容的格式,以及在参与者可获得不同类型内容的情况下,控制观看哪个内容。
例如,在多个摄像视角可获得的情况下,参与者能够选择(通过用户接口装置)观看哪个或哪些角度,观看哪个附加内容(例如,记分牌,统计数据,字幕)等。
这种灵活性增强了用户体验并允许参与者获得他或她最感兴趣的信息。
”上述事实,有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美国专利文献US20040068743A1等在案佐证。
四、关于赔偿的相关事实题为“央视成功转播报道2016年法国欧洲杯”的新闻报道,其具体内容为“央视网欧洲杯相关直点播合计独立访问用户4.57亿人。
一是前后方密切配合,以世界杯标准全面展开转播报道,成功直播全部51场赛事……体育频道客户端用户数大幅提升,总启动次数超过5100万,关注度位居体育类客户端前2名。
”《2015年央视新媒体广告刊例价格(8月修订版)》中明确PC端直播收费标准,前贴片基础价格为210000元/天。
上述事实,有卢泳提交的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2015年央视新媒体广告刊例价格(8月修订版)》及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
五、其他事实卢泳因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的京知执字(2017)1031-4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京73行初831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卢泳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该判决认为:卢泳提出央视国际公司平台播放的信号中包括的央视国际公司自制的音视频信号属于注册信号的主张不符合本专利对注册信号的定义,并非为了计时计费目的进行注册,故卢泳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因此,“2016欧洲杯足球比赛”播放方法不存在“对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的步骤,也不存在“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的步骤。
足球比赛现场的音视频采集录制系统通常为封闭系统,并不需要对现场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因此不存在把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操作。
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官方购买的信号是可以进行直接使用的,并非作为备选信号,故该部分信号不属于“备选信号”。
因此,涉案方法中不存在“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步骤。
综上,“2016欧洲杯足球比赛”播放方法未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所述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进行注册,于一网络平台获取注册通过的多台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同一节目的多路音频信号和多路视频信号;
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技术特征。
上述事实有(2017)京73行初8317号行政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卢泳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卢泳主张注册设备为央视自有设备,如:中文解说输入设备、演播厅的视频采集设备、广告的输入输出设备;
而欧洲杯的节目属于购买所得,是来源于没有在网络平台上注册的设备的信号,即未事先注册设备采集的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结合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在本案所提出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至少没有使用涉案专利中的“注册”及“备选信号”的相关特征,具体理由如下: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使用涉案专利中与“注册”的相关技术特征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所述注册是指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持有人进行身份确认,以便对所播发的内容进行计时计费。
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注册”进行了特别界定,对于该技术用语的解释应当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进行。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的记载,注册需进行的身份确认以实现计时计费为目的,因此,注册实质是对信号来源者的身份确认。
其次,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涉案专利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在于现有的电视网络平台是原有电视节目的一个封闭的、附属播出介质。
而根据说明书0087段的记载,本系统着力于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平台,使得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视频、音频资讯的提供者,也可以作为这些内容的接收使用者。
再次,在涉案专利授权过程中,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卢泳增加了与“注册”的相关的技术特征,并主张上述特征构成区别特征。
同时,卢泳认为,与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相比,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的系统着力于建立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视频、音频资讯的提供者,也可以作为这些内容的接收者。
可见,涉案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使任何人都能接入的开放平台。
本案中,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接入确定第三方的信号,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涉案专利所述的开放平台。
正因如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存在信号来源者身份不明的问题,没有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持有人进行身份确认的需求。
卢泳关于中文解说输入设备、演播厅的视频采集设备、广告的输入设备等自有设备为注册设备的主张与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注册”的特别界定不符,亦与其发明目的不符。
卢泳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其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后果。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注册”相关的技术特征,卢泳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使用涉案专利中与“备选信号”相关的技术特征本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了对于偶然采集者,先将内容备选,而后进行注册。
因此,备选信号经过注册后,可以直接播发。
而欧洲杯赛事现场的信号与自制信号共同处于播发状态。
同时,如上所述,备选与是否注册相关,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了“注册”的相关步骤,因此,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了“备选信号”的相关步骤。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具有涉案专利“未事先注册的音视频采集终端采集的音视频信号作为备选信号”的技术特征。
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至少不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同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亦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
鉴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未落入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据此,卢泳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卢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上所述,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公司未侵犯卢泳的涉案专利权,无需承担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其所提其他抗辩理由已无评述必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原告卢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