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88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长鹏环球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楼**2215、2216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深圳市卡力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路和生工业区三联和生商业楼******社会信用代码:被告: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聚福社区新田大道******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长鹏环球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卡力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阿科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205645.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6550.59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