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42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1-1),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王余辉,均系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观山湖然伟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G02B83T,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万丽酒店)**。
经营者:李然厚被告:汪秀秀,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观山湖然伟烟酒店、汪秀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观山湖然伟烟酒店、汪秀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