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20号原告:东莞市畅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浦龙西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二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以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达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富塘路**厂房一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永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畅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达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54××××.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畅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畅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畅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畅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畅美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3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