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67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俊卿,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俊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5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