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63号原告:北京阿不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茄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部位:自编之6)。
法定代表人:钟丽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阿不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茄仁商贸有限公司提起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雪茄盒”,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北京阿不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阿不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