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203号移送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晟航,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3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孙晟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晟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现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203号移送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孙晟航,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3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孙晟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晟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现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