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910号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好食好客百货便利店:关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好食好客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未央区好食好客百货便利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好食好客百货便利店:一、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好食好客百货便利店赔偿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好食好客百货便利店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本案执行费52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910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好食好客百货便利店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9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