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08号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旺登便利店:关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旺登便利店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旺登便利店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000元;
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旺登便利店经营者李旺灯自动履行了3,065元,扣缴执行费50元之后,剩余3,06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申请执行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