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624号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130037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
三、被执行人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46元及本案执行费4461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624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汉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6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