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17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大观区一帆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湖新村新****门面。
经营者:余成霞。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大观区一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拟另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柏 萍 审判员 张勤勤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毕雅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