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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泉清清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845号
案件名称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泉清清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泉清清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845号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村XX楼XX号楼XX层XX号。

经营者:刘登科,男,199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上蔡县XX乡XX村XX庄XX号。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62.5元退还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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