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58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钱万**桥小商品市场伟仁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钱万**桥小商品市场一楼六区1834、1835、1836门面。
经营者:王为人。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钱万**桥小商品市场伟仁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