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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刑初16号
案件名称张荣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荣兵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1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荣兵,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刚,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应奎,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四部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兵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0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兵的辩护人余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张荣兵陆续向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购假冒本田汽车配件,并通过其实际经营的贵阳华亿铭诚商贸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10月15日,公安人员在贵阳市南明区冷库大院将被告人张荣兵抓获,并现场查扣各类假冒本田汽车配件1000余件。

经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别,查获的涉案本田汽车配件均非上述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上述涉案假冒本田汽车配件总货值金额为167866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荣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67866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荣兵具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张荣兵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荣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余刚提出“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请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张荣兵陆续进购标有“HONGDA”或“”标识的假冒本田汽车配件,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贵阳华亿铭诚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进行销售牟利。

2019年10月15日,公安人员在贵阳市南明区冷库大院将被告人张荣兵抓获,并现场查扣各类的假冒本田汽车配件1148件(详见书证部分的公安机关扣押清单)。

经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涉案本田汽车配件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案假冒本田汽车配件总货值金额为167866元人民币。

审理中,被告人张荣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张荣兵的家属代其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证实:南明公安分局沙冲路派出所接报案后于10月15日立案,11月16日将张荣兵拘留,11月22日经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张荣兵户籍信息。

证实:犯罪嫌疑人张荣兵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证实:2019年10月15日,侦查人员对在贵阳市南明区大院查获的标有“HONGDA”或“”假冒本田汽车配件进行扣押:机油滤芯12个、中网标251个、空气滤清器40个、发动机后机脚胶3个、发动机左机脚胶4个、发动机侧安装支架4个、车标109个、火花塞269个、连杆24个、后标牌14个、活塞环53个、曲轴皮带轮1个、皮带盘2个、后刹车片10套、前刹车片17套、后刹车皮(碟式)3套、前悬挂臂衬套2个、雾灯28个、左前雾灯2个、左后尾盖雾灯2个、左后视镜2个、倒车镜3个、右尾灯总成2个、中网276个、尾灯10个、大灯5个。

4.鉴定聘请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查获标有“HONGDA”或“”属假冒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产品。

5.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

证实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处理中国境内一切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授权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该公司处理(包括香港)的一切知识相关事宜,HONDA、“”本田车标系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

6.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假冒本田汽车配件价值为人民币124,176元。

(二)物证查获的标识为“HONGDA”或“”假冒本田汽车配件:机油滤芯12个、中网标251个、空气滤清器40个、发动机后机脚胶3个、发动机左机脚胶4个、发动机侧安装支架4个、车标109个、火花塞269个、连杆24个、后标牌14个、活塞环53个、曲轴皮带轮1个、皮带盘2个、后刹车片10套、前刹车片17套、后刹车皮(碟式)3套、前悬挂臂衬套2个、雾灯28个、左前雾灯2个、左后尾盖雾灯2个、左后视镜2个、倒车镜3个、右尾灯总成2个、中网276个、尾灯10个、大灯5个。

(三)证人证言1.张荣华证言。

证实2017年张荣华与其弟弟张荣兵、其妻子张国梅、弟媳彭小花合资成立了贵阳华亿铭诚汽配有限公司,公司实际运营由张荣兵负责。

张荣华负责库房管理,并不知道公司售卖的本田系列的汽车配件是假冒的。

2.张良证言。

证实贵阳华亿铭诚汽配有限公司的老板是张荣兵,货款是张荣兵自己收取。

张良不知道公司售卖的本田汽车配件是假冒的,也不知道进货渠道。

3.彭小华证言。

证实彭小华不知道公司销售的本田汽车配件是假冒的。

4.高建民证言。

证实高建民作为本田(中国)公司指派的维权公司——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员工,发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加油站后面有一个专门销售假冒本田汽车配件的窝点,从2019年6月份开始销售假冒的本田汽车配件,种类有灯、中网、支架、保险杠等。

老板叫张荣兵,手下有两名员工,进货渠道是从江苏、浙江、广州等地,主要销售往贵州省内各地州市的汽配城。

(四)被告人张荣兵的供述及辩解。

张荣兵于2017年与哥张荣华、嫂陈国梅共同成立了贵阳华亿铭诚汽配有限公司,直接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从2017年10月份开始部分销售假冒本田系列的配件,当时也自行销毁了一部分。

配件的货源来自广州、江苏、电商平台等,自己还租用了贵阳市南明区冷库仓库、观山湖区仓库进行仓储,主要销售灯具、中网、火花塞等本田汽车配件。

其他人并不知道自己在销售假冒的配件,交易有时也用个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利润大概10%-15%。

以上证据经庭审一一举证、质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荣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167,8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的规定,本院处以100,000元的罚金。

鉴于被告人张荣兵查获的赃物尚未销售,系未遂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罚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荣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扣押于贵阳市南明区分局的假冒本田汽车配件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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