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109号被执行人:陈途柱,男,1991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途柱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知识产权庭于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途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途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83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途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途柱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8300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