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13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冰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7NGE5Y。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东莞市冰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