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执保32号申请人:胡长有,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胡世足浴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寺小区25号楼。
经营者:王天生,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西路44号,现住山东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胡长有与被申请人王天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天生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1)鲁08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