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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刑初15号
案件名称孙永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永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永学,男,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号南明区。

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翁恒远,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吴明玉,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永学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2020年0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永学及其辩护人翁恒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孙永学明知李永红贩卖的贵州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以4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6件共96瓶,并以1300元每瓶的价格贩卖给柴鑫雨,共计收取柴鑫雨124800元人民币。

后柴鑫雨通过方青云、景靖翔等人销售给贵州玖玖同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畏,最终张畏将其中的14件共84瓶销售给了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宾隆超市。

2019年1月28日,宾隆超市告知张畏被消费者投诉已销售的该批茅台酒系假酒,2019年1月29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价的管理局扣押了宾隆超市剩余的44瓶贵州茅台酒,同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44瓶标识为“贵州茅台酒”,品种为“飞天”的成品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5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孙永学在贵阳市南明区被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永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24,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永学具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永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翁恒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为年纪较大系初犯,请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永学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仍然以4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6件共96瓶,并以1,300元每瓶,合计124,800元的价格,卖给其女柴鑫雨(114,800元银行转账,10,000元现金支付)。

同日,柴鑫雨以153,504元的价格销售给方青云,方青云通过景靖翔以163,200元的价格(每瓶1,700元)销售给贵州玖玖同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畏。

张畏将茅台酒16件中的14件(84瓶)放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宾隆超市销售。

2019年1月28日,消费者投诉该批茅台酒系假酒,2019年1月29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价的管理局扣押了宾隆超市尚未销售的44瓶假冒贵州茅台酒。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44瓶标识为“飞天贵州茅台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孙永学被抓获。

还查明,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移交观山湖区公安分局扣押的假冒茅台酒的时,有两瓶因转移不慎毁损。

审理中,被告人孙永学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传唤证、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

证实2019年4月10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犯罪线索至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2019年5月21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孙永学于2020年1月9日被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进行逮捕并通知了家属。

2.户籍证明。

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永学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搜查、扣押笔录、现场检测、辨认笔录。

观山湖区公安分局依法扣押孙永学的黑色华为手机(Honor8xMAX)和假冒的贵州茅台酒7箱42瓶。

孙永学辨认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辨认出方青云、李永红。

柴鑫雨,李永红辨认出孙永学。

4、孙永学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柴鑫雨贵州银行流水。

证实柴鑫雨于2019年1月16日向孙永学分三次转账共计114,800元,孙永学同日收到该款项。

2019年1月16日柴鑫雨转给李永红10,000元。

2019年1月18日孙永学转给李永红人民币33,500元,合计43,500元。

5、李永红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

证实:2019年1月16日李永红收到柴鑫雨的转账10,000元,2019年1月18日收到孙永学的转账33,500元,共计43,500元。

6、方青云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发票截图、招商银行流水。

证实2019年1月16日张畏向方青云银行账户共转账四次,合计163,200元,方青云向柴鑫雨分四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53,504元。

7、景靖翔微信聊天记录。

证实景靖翔联系方青云,为代春梅购买16箱茅台酒的事实。

8、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移送材料等。

证实对张畏进行询问,扣押了贵阳宾隆超市有限公司花果园分店的飞天茅台44瓶。

2019年3月22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9、资质证明。

证实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

10、情况说明。

证实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转移该案涉案物品时不慎损毁编号“AC12650、AC12408”两瓶贵州茅台酒。

11.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实孙永学认罪认罚。

(二)物证假冒贵州茅台酒7箱、42瓶、犯罪工具华为手机一部。

(三)鉴定意见黔茅辨(鉴)第0010524号鉴定意见。

证实案涉“贵州茅台酒”44瓶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四)证人证言1.李永红证言。

2019年1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永学问我有没有几百块一瓶的飞天茅台,于是我就问一位姓李的男子,他说有300块钱一瓶的,于是我就回复孙永学说有16件飞天茅台酒,400块钱每瓶,孙永学就答应了。

我喊孙永学打了10,000元钱的定金,当时是孙永学的女儿柴鑫雨给我打在建行账户里面的。

然后我就和姓李的男子联系,去九节摊打电话给他,两个小时之后,姓李的男子驾车拉了8个大箱子,我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姓李的男子28,800元人民币,然后就把酒拉去遵义红花岗区温州路路边,到了之后我跟孙永学把这8个纸箱搬下来。

几天之后,孙永学就往我建行上打了33,500元,这里面包括他之前借我的5,000元和给我的100多块钱。

过了一个星期的样子,孙永学就打电话给我说出事了,之后柴鑫雨打电话叫我退钱,我就给她说赚了她10,000元,退给她20,000元。

我知道出售给孙永学的这16箱贵州飞天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我从中赚了9,600元人民币。

我把钱退给柴鑫雨之后,过了几天孙永学找我要发票,然后我就问姓李的那名男子,孙永学叫把发票的价格开成市场价,然后姓李的男子就开好拿个信封装好给我了,过几天孙永学就把发票拿走了。

2.柴鑫雨证言。

2019年初的时候,方青云给我打电话问我身边有没有朋友在卖茅台酒。

我就打电话给父亲孙永学,父亲说有16箱。

方青云就和我一起去遵义。

酒拉来了,验完之后就把方青云就把余款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我了。

16箱茅台酒,每箱6瓶,一瓶1,599元人民币。

我通过手机银行转给我父亲一部分钱,其他的用现金给的。

方青云转了153,504元给我。

我向孙永学购买的飞天茅台酒是1,399元一瓶。

然后我把钱转给孙永学。

发票是我父亲给我的。

大概半个月后方青云酒打电话给我说酒有问题。

3.方青云证言。

我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柴鑫雨10,000元人民币定金,这期间共计转账153,504元人民币给柴鑫雨,1,599元每瓶。

当天一名陌生男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把16箱飞天茅台酒拉来了。

我跟景靖翔驾车把酒拉回贵阳。

2019年1月26日,张畏说这批茅台酒有问题,然后柴鑫雨就让她爸爸孙永学来处理了。

2019年1月28日我去花果园派出所报警。

4.景靖翔证言。

因为要过年了代春梅就问我有没有飞天茅台酒的货源,我看到方青云发朋友圈销售生肖茅台酒,方青云说有16箱6瓶装的飞天茅台,1,700元人民币一瓶。

我给代春梅说了,她说要并喊我去拉,于是我就联系方青云,自己开车去遵义拉酒。

到了遵义以后,有一男一女开了小越野车过来,我用手机扫码卫士验货并发给代春梅。

然后代春梅叫我把这16箱茅台酒拉回贵阳,其中两箱拉去代春梅家里,其他14箱拉去花果园一家超市。

代春梅就给我转了3,000元人民币作为我拉货的钱。

5、张畏证言。

2019年1月16日,公司员工代春梅说有茅台酒货源,我就说要买16箱茅台酒。

我就向景靖翔提供的一个招商银行账户(户主为方青云)打款,打了四次,前三次50,000元人民币,最后一次打了13,200元人民币,一共是163,200元。

打完之后我把打款截图给代春梅,代春梅联系景靖翔,我要求要飞天茅台的外箱码。

后来景靖翔把14箱放在宾隆超市售卖,2箱放在玖玖同源公司。

2019年1月28日,有消费者在宾隆超市投诉是假酒,经鉴定,剩下的44瓶全是假酒,其他的酒已经卖出去了。

(五)被告人孙永学供述2019年1月份,我女儿柴鑫雨打电话问我在遵义有没有认识卖飞天茅台酒的人,然后我就问李永红有没有。

李永红说有16箱飞天茅台酒,500元人民币一瓶,我说要正规的发票。

后来我给柴鑫雨说遵义那边有16箱飞天茅台酒,1,300元一瓶,要自己去拿。

柴鑫雨说她有两个朋友要跟着去遵义验货并且要收发票,我当时也答应了。

然后我跟着柴鑫雨去了遵义红花岗区,李永红就驾驶白色越野车找到我们了,之后跟着方青云来的那名男子就开始验货,验完之后他们就开车走了。

然后柴鑫雨就转了124,000元到我建行卡上,转完她又用我的手机从建行上转了48,000元到李永红卡上。

几天之后,李永红就通过短信把飞天茅台酒的发票发给我,我又转发给了柴鑫雨。

大概一个星期之后,方青云打电话给我说酒有问题,但当时没有谈拢。

第二天我们又去超市,叫我赔50万,也没有谈拢。

之后公安局叫我去配合调查,我没敢去,我就打电话给李永红,但他妻子说他在湖北出事了。

我知道李永红卖给我的飞天茅台是假冒伪劣产品。

但柴鑫雨不知道。

柴鑫雨转在我建行卡上的,获利的钱用于生活开支了。

柴鑫雨给我转了钱之后,她帮我转了48,000元给李永红。

以上证据经庭审一一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永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24,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永学的犯罪金额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孙永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也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的规定,孙永学非法获利81,300元,应当予以追缴,同时处以罚金81,300元。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永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3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1,3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扣押的7箱42瓶假冒贵州茅台酒予以没收、销毁,犯罪工具华为手机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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