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01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赤岗路37号A区***。
投资人:谭境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成联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五。
投资人:冯国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成联五金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于20**年*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