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301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华美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康景路******div>法定代表人:曾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日日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和穗工业大道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仕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华,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日日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日日升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湖南高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