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铭泽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573号
案件名称徐铭泽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铭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5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铭泽,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25号起诉书、穗越检二部量建[2020]153号量刑建议书指控被告人徐铭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银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铭泽及其辩护人卢丹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始,被告人徐铭泽开始以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王圣堂一巷50号401房为据点,非法组装生产、销售假冒“CARTIER”(中文名:卡地亚)、“JAEGER-LECOULTRE”(中文名:积家)、“FRANCKMULLER”(中文名:法兰克穆某)、“VACHERONCONSTANTIN”(中文名:江诗丹顿)、“CK”、“PIAGET”(中文名:伯爵)、“LONGINES”(中文名:浪琴)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一巷50号401房抓获被告人徐铭泽,并当场缴获假冒“CARTIER”、“JAEGER-LECOULTRE”、“FRANCKMULLER”、“VACHERONCONSTANTIN”、“CK”、“PIAGET”、“LONGINES”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共20336个,其中CARTIER表头2600个、JAEGER-LECOULTRE表头101个、FRANCKMULLER表头385个、LONGINES表头112个、CK表头430个、PIAGET表头108个;

CARTIER表面3800个、JAEGER-LECOULTRE表面600个、FRANCKMULLER表面1800个、LONGINES表面1000个、VACHERONCONSTANTIN表面100个、CK表面1100个、PIAGET表面900个;

CARTIER底盖3300个、JAEGER-LECOULTRE底盖1300个、FRANCKMULLER底盖300个、VACHERONCONSTANTIN底盖600个、CK底盖400个、PIAGET底盖400个;

CARTIER表扣1000个。

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共1124个,其中“CARTIER”手表(皮表带)315个,“CARTIER”手表(钢表带)670个,共985个;

“CK”手表(皮表带)23个;

“FRANCKMULLER”手表(皮表带)22个;

“JAEGER-LECOULTRE”手表(皮表带)40个;

“LONGINES”手表(皮表带)44个;

“VACHERONCONSTANTIN”手表(皮表带)8个;

“PIAGET”手表(皮表带)2个。

缴获记账本5本、联送货单据本7本、送货单111张;

尖嘴钳4把、镊子4把、锤子1把、锉刀1把、螺丝刀18把、毛笔扫1把、压盖机l部、手机2部。

经统计,现场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金额为人民币28100元,手表配件价值人民币合计81032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徐铭泽共组装生产并销售假冒“JAEGER-LECOULTRE”、“CK”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人民币合计36574元。

经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本案现场缴获的“CARTIER”等品牌手表及手表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截至2019年10月30日,上述被侵权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商品,并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照片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徐铭泽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铭泽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铭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查获的手表配件尚未组装,系未遂,认罪悔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徐铭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始,被告人徐铭泽开始以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王圣堂一巷50号401房为据点,非法组装生产、销售假冒“CARTIER”(中文名:卡地亚)、“JAEGER-LECOULTRE”(中文名:积家)、“FRANCKMULLER”(中文名:法兰克穆某)、“VACHERONCONSTANTIN”(中文名:江诗丹顿)、“CK”、“PIAGET”(中文名:伯爵)、“LONGINES”(中文名:浪琴)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一巷50号401房抓获被告人徐铭泽,并当场缴获假冒“CARTIER”、“JAEGER-LECOULTRE”、“FRANCKMULLER”、“VACHERONCONSTANTIN”、“CK”、“PIAGET”、“LONGINES”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共20336个,其中CARTIER表头2600个、JAEGER-LECOULTRE表头101个、FRANCKMULLER表头385个、LONGINES表头112个、CK表头430个、PIAGET表头108个;

CARTIER表面3800个、JAEGER-LECOULTRE表面600个、FRANCKMULLER表面1800个、LONGINES表面1000个、VACHERONCONSTANTIN表面100个、CK表面1100个、PIAGET表面900个;

CARTIER底盖3300个、JAEGER-LECOULTRE底盖1300个、FRANCKMULLER底盖300个、VACHERONCONSTANTIN底盖600个、CK底盖400个、PIAGET底盖400个;

CARTIER表扣1000个。

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共1124个,其中“CARTIER”手表(皮表带)315个,“CARTIER”手表(钢表带)670个,共985个;

“CK”手表(皮表带)23个;

“FRANCKMULLER”手表(皮表带)22个;

“JAEGER-LECOULTRE”手表(皮表带)40个;

“LONGINES”手表(皮表带)44个;

“VACHERONCONSTANTIN”手表(皮表带)8个;

“PIAGET”手表(皮表带)2个。

缴获记账本5本、联送货单据本7本、送货单111张;

尖嘴钳4把、镊子4把、锤子1把、锉刀1把、螺丝刀18把、毛笔扫1把、压盖机l部、手机2部。

经统计,现场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金额为人民币28100元,手表配件价值人民币合计81032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徐铭泽共组装生产并销售假冒“JAEGER-LECOULTRE”、“CK”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人民币合计36574元。

经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本案现场缴获的“CARTIER”等品牌手表及手表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截至2019年10月30日,上述被侵权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商品,并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铭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装表单、个人注册品牌记录单、销售账本、来货送货单据的照片,涉案手表、手表配件及手表装嵌工具照片,搜查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缴获的送货单、收货单据、到款单据、货款单据、到货单据,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收款人程某的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和微信账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初步鉴定书等资料,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鉴定书,“CARTIER”、“LONGINES”、“JAEGER-LECOULTRE”、“PIAGET”、“VACHERONCONSTANTIN”、“CARTIER”“ROLEX”、“PATEKPHILIPPE”、“VACHERONCONSTANTIN”、“FRANCKMULLER”、“CK”等品牌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被侵权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程某的证言,被告人徐铭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铭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铭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铭泽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铭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CARTIER”、“JAEGER-LECOULTRE”、“FRANCKMULLER”、“VACHERONCONSTANTIN”、“CK”、“PIAGET”、“LONGINES”注册商标的手表1124个、手表配件20336个、联送货单据本7本、送货单111张;

尖嘴钳4把、镊子4把、锤子1把、锉刀1把、螺丝刀18把、毛笔扫1把、压盖机l部、手机2部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