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5830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牌蚂蚁搬家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成龙。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牌蚂蚁搬家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