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8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陈千滋百味食品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苹果园**龙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6H。
经营者:陈翠玉,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民治陈千滋百味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