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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育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83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育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彭育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83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育才,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彭育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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