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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五莲县久久优选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执181号
案件名称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五莲县久久优选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莲县久久优选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7845673X。

法定代表人:赵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五莲县久久优选酒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文化路西首南侧会信用代码92371121MA3JG9AA7A。

经营者:王凡满,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4********。

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五莲县久久优选酒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某终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支付侵权赔偿、受理费等合计72165元、执行费9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五莲县久久优选酒店于2020年7月2日主动将人民币72165元转账至本院账户。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久久优选酒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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