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新华商城绿世界化妆品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新华商城十四小学校西侧速冻公司门口经营者:李书泽。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阳市新华商城绿世界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