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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龙腾达电缆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816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龙腾达电缆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腾达电缆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16号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腾达电缆经营部,经营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区*************、07号。

经营者:耿国朝,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9*。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龙腾达电缆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LED投光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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