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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开发区小李卫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34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开发区小李卫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小李卫浴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4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小李卫浴批发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00MA2Q2J2J5T。

经营者:曹军。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小李卫浴批发部(以下简称小李卫浴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停止在其店面招牌、销售清单、名片、商品包装等用品上使用涉案商标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7年6月7日欧派家居公司经申请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注册专用权,经续展后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坐便器、浴室装置等。

2019年7月18日,原告经调查,发现小李卫浴批发部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面招牌、销售清单、名片、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欧派”标识,认为侵犯了涉案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欧派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侵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前述规定表明,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按需认定原则,即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否则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从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看,小李卫浴批发部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类别相同,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而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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