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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与朱新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58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与朱新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新新;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88号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渔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218692B。

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朱新新,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div>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与被告朱新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陈萍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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