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36号原告:王洪乐,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河,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帅,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珠海市泰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内(厂房一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阮成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浩,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洪乐诉珠海市泰联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一种方便安装的马桶水箱”。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洪乐于****年*月27日向本院授权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洪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7.84元,减半收取2308.92元,由原告王洪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