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35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沃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飞,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沃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南昌市沃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