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1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波霸奶茶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张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波霸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已经广州市荔湾区波霸奶茶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均由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