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东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洲南村东新街四巷**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胡旺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华,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波,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佛山市东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东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李海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东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东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佛山市东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东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多预交的52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