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579号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36904445,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2楼157号10号楼二楼A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永红佳人乐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XU00G3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木梳路24号。
经营者:田欧。
被告:田欧,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永红佳人乐宾馆、田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永红佳人乐宾馆、田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