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源市莎莎化妆品时尚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东段。
经营者:王小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凌源市莎莎化妆品时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