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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达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尚美数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10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达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尚美数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尚美数码贸易有限公司;蔡曼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06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E。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达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赤尾社区华强南路**鹏丽大厦丽轩阁26F会信用代码:×××98R。

法定代表人:赵其文。

被告:深圳市潮尚美数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强北路**华联发****代码:×××H5Q。

法定代表人:蔡曼霞。

被告:蔡曼霞,女,汉族,1986年0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达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尚美数码贸易有限公司、蔡曼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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