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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根林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迈辉家具厂、佛山市思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23号
案件名称叶根林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迈辉家具厂、佛山市思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根林;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迈辉家具厂;佛山市思麦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钵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23号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迈辉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共和工业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6W。

经营者:徐可,厂长。

被告:佛山市思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工业大道创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X1。

法定代表人:徐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莞市金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家具大道**会信用代码:×××20Y。

法定代表人:徐春生,总经理。

原告叶根林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迈辉家具厂、佛山市思麦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钵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4××××.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叶根林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3.27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321.63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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