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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6刑更1344号
案件名称汤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6刑更1344号罪犯汤某某,男,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粤5122刑初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于2020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认为,罪犯汤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汤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1次,剩余考核分102分(考核7个月)。

罚金8000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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