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民初2053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星语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赵玉枝,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0************84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群,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美宜佳公司诉求:1.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第5585266号、1357302号商标专用权;
2.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585266号、135730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与认定案涉商标注册情况及知名度:原告是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其中,第558526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百货店推销(替他人)、超市推销(替他人)、以便利店的方式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经续展至2029年10月13日止;
第135730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月21日起,经续展至2030年1月20日止。
原告享有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美宜佳”商标、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曾先后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原告也曾获得“十佳连锁经营企业”称号等荣誉。
二、侵权情况:2019年1月11日,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富伦前往位于东莞市****************挂有“百信生活超市”招牌的商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被告确认该商铺由其所经营。
被告系一家经营日用品、预包装食品等商品的零售店,其经营范围与第35类中的推销(替他人)相类似,即被告提供的服务与案涉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类似。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案涉店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商标进行比对,虽在图形部分均呈双屋顶形状、一侧柱体延伸进行一定变形的造型,但从整体视觉上看,案涉店铺使用的“”标识底色为白色,双屋顶为绿色,原告使用第5585266号和第1357302号商标的底色为红色,双屋顶为黄色,两者可以明显区分,故案涉店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案涉两个注册商标不相似,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案涉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驳回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邝小敏人民陪审员 麦灿敏人民陪审员 万敏瑜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雪珍李衬平附图:原告的注册商标第5585266号注册商标“”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的标识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