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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特产城茗如玉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90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特产城茗如玉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安溪县特产城茗如玉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0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特产城茗如玉茶行。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感特产城8号楼467A号。

工商注册号:×××53。

经营者:吴建章。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特产城茗如玉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2020年7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安溪县特产城茗如玉茶行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溪县特产城茗如玉茶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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