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08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8282X。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化名服装商行,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村金石花园******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340T1XE。
投资人:潘金塔。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惠安县化名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许新明 审判员 黄玮鹏 审判员 任贵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梅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