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65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老精益眼镜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关大街345号沿街房5号商铺。
经营者:谢安民,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老精益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