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30号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鲍嵬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久久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周云飞。
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久久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