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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力健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力健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黄仲如;泉州力健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33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仲如,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泉州力健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伍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仲如、泉州力健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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