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36号原告: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众,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魔玛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辛志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魔玛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