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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与魔玛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与魔玛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魔玛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36号原告: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众,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魔玛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辛志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魔玛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深圳市格兰莫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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